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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信访条例》、《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要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数,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跨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的共同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处置。
(3)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采取“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指挥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由人秘股、法制监察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障股、培训教育股、劳动工资福利股、基金管理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3)组织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4)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第七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人秘股: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参与群体性上访的处置工作;负责局办公楼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技术及后勤保障。
(2)法制监察股:负责行政复议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工作。
(3)培训教育股:负责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有关群体性事端的处理,参与因培训资格、培训质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劳动工资福利股: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参与因劳动工资、退休待遇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及企业改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5)基金管理股:负责群体性事件的经费保障,参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事件的处理,参与因劳动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7)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劳动保障重大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8)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政策;参与涉及养老保险政策问题和离退休人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9)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负责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及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涉及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不当、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落实及失业保险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0)医疗保险局:负责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办,参与涉及医疗保险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参与乡镇机构改革涉及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2)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申报和核定,参与涉及申报、核定、征缴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日常管理机构
参照孝感市劳动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市劳动保障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主任由劳动工资福利股股长担任,维稳办工作人员从局事业单位抽调业务骨干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职责:按照市维稳办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全市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调处、化解,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及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维稳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第九条 预防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充分发挥信访、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法制监察等相关机构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认真开展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消除不稳定隐患。
第十条 预警行动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第十一条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达2000人(含本数)以上;
(2)在汉川城区等政治敏感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
(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4)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5)造成死伤人数50人(含本数)以上或死亡3人(含本数)以上的;
(6)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含本数)至2000人(不含本数)之间;
(2)在汉川城区等政治敏感地区及其它重要场所聚集、堵塞交通命脉,聚集人数在100人(含本数)至500人(含本数)之间;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4)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
(5)造成死伤人数在10人(含本数)至50人(不含本数)之间或死亡1至3人(含本数)之间的;
(6)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7)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含本数)至500人(不含本数)之间;
(2)在全市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人数在100(含本数)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的趋势;
(4)造成人员受伤,但没有造成死亡的;
(5)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两种情况以上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含本数)至100人(不含本数)之间;
(2)在全市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人数50人以下,参与人员暂无明显过激行为;
(3)视情况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响应程序
I级及Ⅱ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并迅速启动预案。
Ⅲ级及Ⅳ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市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要将处置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
报告原则
“快速、准确、续报”。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不得延报。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一定要完整。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报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报告内容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安全和畅通。
时限要求
发生I级、Ⅱ级、Ⅲ级、IV级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接报后2小时、3小时、4小时、8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孝感市劳动保障局。
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群体性事件和对社会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部门在了解情况后4小时内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通报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情况后,要立即通报事件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发生I级、Ⅱ级、Ⅲ级、IV级群体性事件,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接报后立即(最迟分别不超过2小时、3小时、4小时、8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视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处置。
(1)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要向群众承诺由企业请示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B、因职工对法律、政策误解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2)按群体性事件表现的行为处置
A、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B、对到党委政府上访聚集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C、对堵塞交通、占据重点警卫目标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同时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D、对已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E、对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赴省进京上访,还是在赴省进京途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第十六条 督办
(1)劳动保障部门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现场解决不了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予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政策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
(4)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尽快提出处理措施和意见,及时反馈结果。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恢复秩序
事件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
第十八条 处置报告
事件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向孝感市劳动保障局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
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惩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通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由维稳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应急保障经费应按照《湖北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应急工作配置专用装备,提供必需的车辆和通讯器材。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应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综合部门及信访、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培训就业、劳动工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应按照本预案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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