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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5-05


川发改综字[2008]173号


关于印发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股室: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我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通知如下: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应对市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突发事件。
    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 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完善市级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好我市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汉川市人民政府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三)常备不懈,确保供给。市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四)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物资储备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映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特别严重或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汉川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汉川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根据市政府决定和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简称专项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发改局局长担任。
     专项协调指挥部由市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物质局、粮食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相关企业等。
     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设专项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配合,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救援组电话白天:8282505夜间:13707292221,一但发生紧急情况应急救援系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组和各成员单位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并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备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专项协调指挥部职责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二)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三)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四)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储备物资投放过程中给予物资、财政、治安、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第七条 专项协调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二)组织信息收集、传达、通报、发布工作;
    (三)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八条 充分利用大型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库存,将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市级物资储备系统的基础,进一步整合已有的粮食和医药等专项市级物资储备,同时建设必要的应急物资综合仓库,建立和健全市级物资储备系统。
    市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和食用油储备。(联系电话:8282650)
    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计划和应急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联系电话:82822120)
    市药监局负责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技术指导与服务。(联系电话:8275226)
    中石油销售公司负责应急成品油储备。(联系电话:8282788)
市建设局负责应急水泥和部分建筑预制件储备。(联系电话:8282840)
    充分利用现有仓库作为市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从本市粮食或商业部门现有空余库容中选择确定必要的仓库作为市政府应急物资仓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同时,选择合适的工厂车间改造为市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选定交通便利的,现已停产的工厂或车间,由市财政拨付必要的经费,由相关单位承担改建任务,并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市级储备物资计划,具体落实各自的物资储备任务,并负责日常的物资保管。

                第四章 分级响应程序

     第十条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下达处置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协调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储备物资,保证调动的储备物资品种、数量、时限、地点符合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应急办。
   第十一条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当我市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由市政府向上级部门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争取支持。
  第十二条 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一)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指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或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调动市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三)市公安局应当指导、监督市级物资储备系统做好应急物资调出、运输、在目的地的储存和保管、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市交通局等部门应按照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为应急物资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并协助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五)市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并加强与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开展好应急工作。
     (六)市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要针对市级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全力予以协助配合。
     (七)本预案启动后,市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物资储备机构应实行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市级物资储备信息网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误报、迟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
     (八)储备物资应急调动一般不对外发布新闻,确需发布新闻的由专项协调指挥部按有关要求处理。
     (九)承担市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需将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各成员单位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储备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第五章 评估与恢复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专项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市级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专项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补办动用或收储物资手续,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将储备物资实际调用消耗和需补充更新情况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应及时调整市级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及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在应急状态下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发改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备案;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承担市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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