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汉川电厂集中供热工程环境效益,有效改善我市区域环境状况,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经济开发区汉川电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以蒸汽为介质)实施关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汉川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范围内,原有分散燃煤小锅炉应当在9月1日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必须在半年内关停。凡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以蒸汽为介质)。
二、各用热单位要积极支持供热工程建设,一方面要安排好本单位过渡期间的用热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关停计划,做好关停准备工作。
三、关停燃煤小锅炉工作按照“容量先小后大、投运时间先长后短”的原则进行。对于无故拖延关停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审验锅炉,环保部门不得向其颁发排污许可证。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