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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法律严惩统计数据“造假”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29

法律不严格执行会变得毫无意义

  中国修改法律严惩统计数据“造假” ( 2009-06-28 07:49:37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3版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

  这部法律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说。

  他说,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的执行机关,将把严肃执法作为重点,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

  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国情国力、制定各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最核心的要求。

  但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单单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近年来,上至中央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并希望能够切实改变这一状况。

  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的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也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对于这些情况,普遍的解读认为,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数干部在考核的重压力下,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寻求作假。

  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为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提供了空间。修改前的统计法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这次法律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制和机制上的因素也为统计数据造假提供了可能。那些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也大都是部门、地方单位领导的下属,很多人迫于压力,不得不按照领导的要求上报数字,甚至不惜采取“按需报数”的方式以迎合上级。

  “数据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说法在社会上流传甚广。这一方面说明了统计数据对干部升迁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官员对统计数据行政干预的程度。

  针对此,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保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惩统计数据“注水”,是一个系统工程。程子林介绍,政府相关部门已启动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还将根据新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现有统计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其他新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本组报道:记者张宗堂、隋笑飞、崔清新)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解读

  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加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调查项目应分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统计法指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为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评论

  法律不严格执行会变得毫无意义

  新华社评论员

  近年来统计资料失真问题虽如同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但这一人人皆知、人人痛恨的问题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标准。少数领导干部受不正确的政绩观驱使,形成了所谓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

  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时发现,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统计人员在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严肃的统计数据如同地方领导自家女儿头上的花头绳,似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改换。

  新统计法的出台,再次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统计资料真实性的坚强决心。但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在于执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也会变得毫无意义。近年来统计造假现象的严重程度,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法律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的问题,而且诱使少数领导干部漠视法律,前赴后继地在统计数据上造假。所以,要使修订后的统计法发挥效力,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每一起统计违法行为,不但让造假者的企图落空,而且要让他们因违法而失去得更多。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每一个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新统计法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氛围,让每个人都对法律和统计数据保持应有的敬畏,扎扎实实做好统计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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