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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标准(试行)》予以公开。
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对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工作要求,优质高效地办理。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20%的幅度内计收。凡擅自提高标准、重复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举报电话:8397000,欢迎社会监督。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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