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205 字体:[ ]


委托单位:汉川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汉川市西湖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胜

被委托单位: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地址:汉川市人民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曹姝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委托方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范围

汉川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决定权。

2.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普通行政处罚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拟对公民处以壹万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叁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

4.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有重大影响、罚款数额较大(拟对公民处以壹万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叁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委托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委托人汉川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5.案件线索的分办、督办、查办权。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发现及收到的案件线索,委托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进行分办、督办或直接查办。

三、工作程序

1.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汉川市卫生健康局名义作出。  

2.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汉川市卫生健康局公章。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汉川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办理;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并加盖汉川市卫生健康局公章。

4.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所有执法决定均需报请汉川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法制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作出。

四、委托机关权利和责任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3.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受委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4.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5.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变更或撤销委托。

7.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权利。

五、受托人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4.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5.受委托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6.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委托期限

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七、附则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委托方:汉川市卫生健康局     受托方:汉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何成胜           法定代表人:曹姝霞

2024年8月2日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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